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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下午,醴陵市人民法院联合醴陵市检察院、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船湾镇星桥村委会等单位、部门,共同见证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杨某、刘某、杨某辉放生鱼苗。
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7月26日期间,杨某、刘某、杨某辉分别驾驶船只并携带电捕鱼工具,多次在铁河船湾镇星桥村、清水江文山桥河段等地非法捕鱼,共计捕鱼365.02公斤,杨某、杨某辉从中获利1万余元,刘某从中获利8000余元。7月26日凌晨,三人在茶山镇筱溪村河边上岸时被醴陵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
3名被告人于禁渔期间、禁渔区域内用电鱼等禁用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且破坏了当地的渔业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损害了公共利益。醴陵市检察院依法向醴陵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时追究3名被告人修复渔业生态环境资源的民事责任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本案庭审时,在承办法官的审判和教育下,3名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表示愿意承担刑事责任,并愿意提前履行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赔偿责任。被告人同意以自费购买、放生鱼苗和义务巡河一年的方式,挽回捕捞区域渔业损失,助力河段生态修复。
在鱼苗放生现场,3名被告人表示一定引以为戒,以后绝对不会再非法捕鱼,也会好好完成义务巡河的任务。围观的村民纷纷夸赞这种做法,同时也表示触动很大,深受教育,破坏环境的事情绝对不能干。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在办理这类案件时,我们注重发挥司法护航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通过督促被告人通过放养鱼苗和义务巡河,一方面体现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态度,弥补他们的违法捕捞对河流生态造成的破坏,另一方面也可以扩大本案对社会大众的教育警示意义。
责编:朱柯源
一审:朱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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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朱勇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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